Charlie Kirk 槍擊案後,網上隨即湧現大量涼薄留言。數日後,各地連環爆發裁員潮,那些曾經在社交平台上奚落 Charlie Kirk 該死的人,相繼被公司以不當言論為由解僱。
其中一段短片主角 Damien Slash 自稱任職於 Microsoft 的 DEI(多元、公平與共融)部門,由零開始建立該團隊。當下即知悉這是假內容,因 Microsoft 早於去年 7 月已解散 DEI 部門,說法明顯與事實不符。
刻意偽冒一個已不存在的身份,謊稱因不當發言被解僱,背後到底想表達或諷刺些甚麼,確實值得深思。
短片中,Damien Slash 抱怨自己遭人起底,並向僱主 Microsoft 投訴其網上言論害他丟了飯碗:
「…takes my job, takes my security away from me for a thought, for an opinion. And you talk about freedom of speech, like you care about it.」(中譯:就因為一個想法,一個觀點便奪走我的工作,剝奪我的生活保障。你們還好意思談言論自由,講得好像真的在乎似的。)
其中所引用的「言論自由」,往往是人們常用的絕對自由謬誤(Absolute Freedom Fallacy)詭辯手法。
法治社會下,有一幫人特別愛以「言論自由」作為擋箭牌,為自己不負責任、不恰當甚至有違道德的言論開脫。
詭辯者每每主張自己有權暢所欲言:「我有言論自由,愛說甚麼便說甚麼。反對我,就是打壓言論自由,你們是假民主!」
然而言論自由不是免責金牌,並非只要打著「言論自由」的旗號便可以為所欲為,無視他人的權利、尊嚴與公共利益。
我對 Charlie Kirk 的認識僅限於報章和網上轉載的片段,資訊並不完整,或有斷章取義之嫌,因此無法評論他的立場與行為。但哪怕不認同他的政見或人品,也不代表他就「活該遭槍擊」。
換位思考,自己的言論亦不見得人人認同,難道我也得死上百遍?
假如但凡我們不認同的、意見不合的、討厭的人都該死,這世界會變成甚麼模樣?若贊同甚至鼓勵以暴力消滅異見者,那跟恐怖分子又有甚麼兩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權利自然有義務。言論自由固然是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不過自由亦存在邊界,尤其當言論侵犯他人權利或危害公共安全時,發言者同樣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以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38 條為例,教唆他人殺人即屬刑事罪,教唆者無須實際動手,仍須負相同刑事責任。
這一波裁員潮,或許正是企業為大家敲響良心的警號,提醒人們:可以不喜歡,可以反對批評,卻萬萬不可輕視人命,以言論鞭屍,往死者家屬傷口上撒鹽。
現實不比《超級瑪利奧》遊戲,吃下「無敵星」便可以橫行無忌。言論自由是項受規範的權利,必須建立在尊重他人、維護公共秩序與誠信的基礎之上。
任何誹謗、侮辱、煽動仇恨、言語暴力、散播假消息、損害他人名譽的言論,都不是言論自由的體現,而是借自由之名,行一己之私的藉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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