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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今天的本篇探討之前,要先聲明(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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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對hahababy的事件,並不抱持贊同態度。
寫這篇也是因為有人問我,但我前陣子比較忙,基本上只和身邊的設計從業者工作休憩時有談論到這件時事,就統整了我自己的看法,和我身邊同樣從業者的專業看法。
但因為本篇探討的角度比較全面且理性客觀,不只是釐清法律上對於「抄襲」的定義,也會講解在設計業眼中,這究竟是哪一種抄襲?
當然,講這些,不免可能有人會帶著情緒性批判在看,並認為我在護航法律上可能不立罪的觀點。
這邊才會先寫這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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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底線。
法律管不到,不代表這種行為在商業道德與設計倫理上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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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這篇就是想客觀的提供我自己身為繪師和原創品牌的設計師的看法。(雖然品牌剛起步,但在繪師這一塊,對於抄襲不抄襲,我想我還是有點話可以說。)
至於後續他們品牌是否被立罪還是其他的問題,那就是他們的問題了。
好了,在悉知以上幾點後,請帶著理性客觀的角度往下閱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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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探討本次炎上的風波主旨,也就是「抄襲」的定義和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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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是法律上對於「抄襲」的定義。還有抄襲的分類與區別。
第二個是關於時代風格、快時尚與潮流變遷的影響。
第三個是他們的品牌這樣做到底算不算抄襲。
第四個設計稿有或無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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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會以這四個角度下去告訴各位,我對這次事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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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的「抄襲」與大眾想像的差距
在這邊要先科普一下。
大眾口中的「抄襲」往往是一種直觀感受,類似於「我覺得這兩個東西長得好像,你抄襲喔?」,就是大家常聽到的”心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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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法律「著作權法」的範疇裡,判定抄襲的標準其實非常嚴苛且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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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專利法、商標法、營業秘密也包含在智慧財產權內,但今天只講主要的核心著作權法,其他三法的制度又是另一回事了,概念不同,無法作為本次的輔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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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方式」,而不是「思想與概念」,大體來說,可能重疊的狀況分為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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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抄襲
(包含描圖、1:1複製、像素等級的照搬。繪圈常見的行為就是,參考別人的圖,但沒有融入自己的想法和畫風,幾乎是照搬,兩張圖放在一起有90分相似的那種。題外話,大部分的設計師、繪師都會參考,不過參考是內化成自己的理解,而不是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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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版權素材
(實際案例:明日方舟的遊戲角色「特種-阿斯卡綸」的繪師,在活動新皮膚中,使用了卡普空魔物獵人的魔物模型素材皮膚紋路,作為明日方舟角色活動皮膚的貼皮素材,就構成侵權了。事後經鷹角網路查證後,該繪師已解除合作,並撤下商店皮膚,重新修改侵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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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抄襲
(偷走對方的氛圍感、配色邏輯、構圖概念或是文字排版結構,也就是意象的複製。我個人認為這一點其實比較曖昧一點,可能還是看法官的主張和客觀證據吧?
或是像我的創挑模式比較特殊,有設計編排畫素材作首頁的「intro」,指此一家,如果你看到第二家……我也不能說人家抄襲,但就是我可能會不太舒服,而對方頂多被定義為「借鑑」、「模仿」或是「跟風」,無法說是抄襲……算一種投機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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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據以上三點,在法律層面,第一跟二種,當客觀證據成立並高度吻合時,可以明確被定義為侵權,
但第三種「概念抄襲」就相對比較曖昧一點,就像我上面拿自己舉的例子。
他更可能被歸類為「合理的商業參考」或「流行元素的撞衫」。
這也是本次炎上事件更多人在討論分析的,究竟日方品牌跨海來告,有沒有辦法讓品牌因此被定罪呢?還是法律拿這種「概念抄襲」的灰色地帶也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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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流行趨勢、公版版型還有設計工藝與品牌的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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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問:「難道魚尾裙、滿版圖案、韓式色塊插畫這種東西,別人做過我不能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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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
畢竟時尚與快流行文化,本來就是建立在「公版」與「趨勢」之上的,就跟你的股票一樣,跟風、或是開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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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高定服裝秀(Haute Couture)來說好了,我自己本身有在看跟關注,所以在這次事件出來時,第一個想到的就是高定的工藝,可以拿來當一種對比的說明。
在高定服裝中,設計師們的廓型(Silhouette)樣式,魚尾裙就是魚尾裙,公版的版型與流行的元素本來就不屬於任何人,他屬於歷史、屬於整個文化。
但真正區隔「高定設計師」與「快時尚剪貼簿」,是高定特有的工藝技術,獨特的裁剪工藝、布料拼接與細節處理。
比如像Maison Margiela 2024 春夏大秀,John Galliano任職總監的最後一場大秀中,除了震驚整個時尚圈的陶瓷妝面外,最令人眼前一亮的,莫屬他的無邊蕾絲拼接技術,還有羊毛與花呢這種柔軟布料的大膽硬挺形塑,以及營造雨天濕漉感的新布料塗面,看似簡單的東西,實際上暗藏了很多工藝技術。
那怕是千篇一律的剪裁或是廓型,各家高定的工藝工坊,也能靠著這些細節和創新的工藝,做出令人震驚的神作。
(巴黎世家比較不一樣,他們設計師都比較……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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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把這樣的概念,轉換到常見的「平面設計」與「服飾圖案」上來說的話。
現在的流行趨勢就是「滿版圖案排列設計」、「韓/日系簡約圖案」這樣的元素。(不懂我在說什麼的,隨便找一家東區或信義的文創店看看,你就懂現在這種插畫風格有多氾濫了。)
在設計上來說,越簡約的元素和設計概念,相對來說「撞版」的機率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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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把綜上述來攤開在這次的事件來說,如果他們今天只是剛好使用了同款流行的韓/日式色塊插圖+滿版排版,但圖案是有自己風格的,那大家頂多說「風格定位類似」,不會上升到「概念抄襲、品牌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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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大家其實都可以說是抄襲草間彌生啊,她設計概念也基本都有滿版的排列組合(當代藝術與波普藝術),靈感來自他的神經性視聽障礙與精神官能症。她把她眼中的世界,畫了出來,並將它們放在獨特的設計載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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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就是因為,整體不只插畫的設計過分雷同,甚至是在選品跟商品的設計語言上,幾乎一模一樣,這就不只是「撞版型」那麼簡單。
這樣的行為,在大眾眼中看來,當然最直觀的感受就是「抄襲」。
更別提,後面還有許多品牌的相關價值和理念衝突一一被揭穿,例如「非mit」、「面料爭議」「環保爭議」等等。
這時候整體事件就會成為一個社會的公共議題,事件本身的真相或是客觀角度已經不再那麼重要,大眾這時會更聚焦在「被欺騙」的消費型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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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結論來說,到底算不算抄襲?
這邊是以我個人作為繪師和剛起步在開發品牌的角度來講。
在法律層面上,很難直接定罪「抄襲」。
但在品牌經營與大眾觀感上,確實是複製了別人的「品牌概念與定位」,因為概念這種東西,本來就是比較主觀性的,而當社會對此有同一種共識時,就代表了目前事件的最大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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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在做的事情,是把別人的品牌靈魂、產品視覺風格以及設計定位「等比例搬運」過來。
加上在後續的產品選品的定位幾乎是一模一樣或是同質性較高,還有選色跟排列等等設計邏輯的重疊,才會導致大眾純粹的觀感定位、蓋章為「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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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那我這邊要老實講,像這樣的手法在商業上很常見,但我們這邊不會叫「抄襲」,通常是叫「趨勢」、「跟風」、「時代紅利與流量變現」,僅限於在產品的選品與定位上,設計或是ip的運用要分開講。
不過這要放在企業勢的大品牌上才成立,因為這是「商業模式」,成功經營的大ip品牌幾乎都是這樣在出周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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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咖波來舉例了,卡特島現在基本上就是一個大ip企業。
但你要說卡特島出了門簾、馬克杯、杯套等等n+的商品,其他的大勢ip就沒有出過這些「品項」嗎?
當然有,甚至出過的「品項」高度重疊,但人家就是差在他已經是個獨立ip,有獨立的世界觀運作,還有其他旁支的藝術形式作品,ex:小說、短漫、動畫等等。
所以即便隔壁卡娜赫拉出過衛生紙盒,咖波再出衛生紙盒,你也不會說這兩個傢伙抄襲,因為他們只是「用了同樣的產品載體」,但都有獨立、明確的品牌形象與ip。
(對吧,你不會看著一隻粉色兔子,說隔壁藍色貓蟲抄襲吧?那我建議去醫院掛個眼科。)
也就是「品項重疊」也是大眾常有的認知誤區,他只是一個「商業趨勢與手法」並不等於「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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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講得當然就是迪士尼啦,歐美圈其實蠻多在畫迪士尼或是三麗鷗二創,自己畫風的文創或手作同人商品,在公開的平台上販售……但你們不會叫他抄襲對吧?
因為這些二創的再販售,從一開始就沒有宣稱(或主張)自己是原創,但每個國家對於同人販售的法規,都不太一樣,今天就不贅述這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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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燒起來的主要問題就是,這是一個「原創品牌」,並且標榜各種愛國的tag,但最後卻向大眾展示了,他們品牌核心與概念,其實源自其他品牌,還打著「原創」的名義。
所以要定義,我不會直接說是抄襲(具體侵權),而會把它精確定義在概念抄襲與模仿(跟風、模仿、抽象概觀)上。
抄襲是具體成果的1:1照搬;但概念抄襲,就是比較抽象的平行使用和盜用思想。
至於為什麼概念抄襲有可能告不成?
原因也很簡單,為了保障人類文明與創作的自由流動,思想與概念是不被獨佔的。如果「滿版圖案」、「賽博朋克風格」、「穿越時空」這種概念能被申請專利或獨佔,後人的創作就會完全窒息。
法律保護的是創作者本身,不保護概念本身,這是基於法理編撰,為了日後在審理時,有人利用概念上的灰色漏洞,變相壟斷,讓審判失去公正,所設下的規則。
法經濟學中也提到,所有新創作都是「基於前人的累積」,也就是我之前說過的,類似於藝術的本質就是在抄襲與模仿中疊代更新。
但這恰好就讓某些有心人士遊走灰色地帶,一碗端走人家的心血。
說這個不是讓大家抨擊法律,只是想讓各位了解,這是保障所有人的思想與創作權益,才存在的法條,也是創作背後基本保障的最底層運行邏輯,不然照大家所想的,如果第一個提出科幻風格的人可以獨佔概念或是風格,那後面的小說或是人文藝術,也不會如此蓬勃發展了。
你不能因為達文西或是梵高掛了,就說那些流派是你創的道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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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參見:
台灣《著作權法》第 10-1 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隱含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國際公約《TRIPS 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 9 條第 2 項:
「著作權之保護應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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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稱有設計稿,為何死都不拿出來?
這也是本次越燒越旺的後續重點,前期品牌聲稱有設計稿,但後期完全拿不出手。
主要的原因會有兩種。
所謂的快速開發一說只是公關說詞,實際上要嘛是他們的製作心態是「我想做一個我自己的、但跟他類似的產品」or「有參考,但參考過度所以不能拿出來」。
如果是以這種心態在開發產品,那確實,就算真的有設計稿,但檔案打開,有可能都是對方的參考圖或是實物照片。
這時候把設計稿拿出來,反而是「公開展示過度參考與照搬概念」的鐵證。
所以不拿出來,說成「快速開發」、「設計過程改善」,反而才是他們的戰術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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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皮的經驗與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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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到底是什麼?
我覺得這個問題問我,我可能會跟你說,從魔女小姐和皮皮宇宙誕生的那一刻起,這就是我的「品牌故事」與「起點」。
往後我所有在皮皮原創這個品牌中設計形象或是故事概念,全都是為了服務這個世界觀與其中的設定。
其中當然少不了明星角色「小皮皮」和「魔女小姐」,並延伸到我的小說作品、動畫、概念集、美術等等等。
我自己的想法是——「品牌就是我,我就是品牌。」
我奉行的所有創作理念與核心概念、思考的深度、賦予的意義,都是餵養品牌的一部分。
所以我可能因為生命的有限,無法繼續創作書寫這個品牌,但這個品牌的價值與理念,不會因為換了設計師或是團隊,就面目全非,這就是我心目中的「品牌」。
而這一理論,也是當今許多服裝高定屋與現象級原創ip的運營宗旨。
香奈兒女士、老佛爺或是紀梵希先生過世,但香奈兒或是紀梵希這兩個品牌在百年後,經手無數新銳設計師或總監上任,他們依舊會遵循著品牌的核心理念、設計語言,繼續在創新與延續中創作。
所以你認得的會先是「香奈兒」這個概念,然後才是他背後的工坊與設計師。
而我自己在設計的時候,比較像繪師的直覺吧。
我不會直接做商品模擬圖(我非本科,開發都是自己摸索著做),我通常會先畫好我要的圖案或是畫面,就跟我平常在做的事情一樣。
等到畫好圖或小物件後,我才會開始思考,我可以怎麼運用他?
接下來才會進入到「選品/選載體」、「尋找廠商」、「製作刀模或是產品模擬」、「打樣(依照產品性質)」、「收到成品」。
其實這中間還有很多瑣碎的事情我沒有寫出來。
包含和廠商敲定案送件製做後,後續的產品包裝要怎麼包,或是乾脆就設計一個,供貨的量和包裝設計的優先之類的,一大堆、一大堆,我真的很常抱著平板在三更半夜崩潰。
總之就是就算沒有很詳盡的產品模擬圖,至少會有主來源圖案的繪製過程,還有你交件給廠商的對話紀錄和mail來往,其實這些都可以作為證實他們有「真的原創開發」的佐證。
我也會快速開發,但我的快速開發是把想法付諸行動,馬上去畫圖,畫完開始找廠商,但中間該有的溝通,還是返圖要我修改刀模檔案之類的還是會有幾天的來往,最快收到可能也要一兩個月。
而這些快速開發,短短幾天,也是會有不少對話和返圖確認的來回的,不可能只有設計稿,隨便貼個對話,或是廠商回傳的商品模擬都算是一種佐證。
不然就是大眾推測的,因為根本不是快速開發,只是客製化服務,把喜歡的東西變成自己的,所做出來的商品。
(這邊,我說我個人的快速開發產品,是一般的紙質產品:便簽本、貼紙、胸章等等等,如果是其他特殊的需求或是娃娃之類的,就算是快速開發,至少打版打樣有的沒的也要三到四個月。)
當然如果你只是把圖案印在公版的t恤上,那根據我對這類廠商的了解,他們快得話,少量的單(100~300)件,只要你傳來的圖案沒問題,就可以馬上做,一周以內拿到是有可能的。
但前提、我說的是前提,是直接「印圖案在現有的素材」上,才能這樣搞。
如果是拿著人家有申請的專利剪裁或工藝,直接仿一樣廓型,有機率被告成功。
那麼,大概就是這樣啦ouop
我是皮皮,關於抄襲的見解就到這裡了,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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